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宗教非居住用房租金不予减免的通知
文件名称: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宗教非居住用房租金不予减免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房(94)政字发第 160 号
公布日期:
1994-02-25
施行日期:
1994-02-25
正文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宗教非居住用房租金不予减免的通知
各区 房产管理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
根据沪府办(1994)8 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宗教非居住用房租金不予减免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规定及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l994年4月l日起,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非居住用房租金,统一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标准执行。任何使用宗教房产的单位在租金上均不再享受减免。
二、房管部门应在 l 994 年 3 月底前对宗教代经非居住用房作一次全面清理,对现租金减免的房屋按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标准重新核定租金,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承租人。
三、今后承租人如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或经营性质发生变更。其租金均按变更后的情况重新核定。
特此通知